医药商业贿赂案例,医药商业贿赂案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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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家好,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,就是关于医药商业贿赂案例的问题,于是小编就整理了5个相关介绍医药商业贿赂案例的解答,让我们一起看看吧。

  1. 医药回扣量刑标准?
  2. 挂号费低而处方单贵,“以药养医”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?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?
  3. 医药代表备案能否“根治”医药购销中医生受贿的顽疾?
  4. 医院接收供药商捐赠的药是否违法?
  5. 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被查处,需要退回,医生已辞职一年,怎么办?

医药回扣量刑标准

1、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较大”,处三年以下***或者拘役,并处罚金;

2、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,属于“数额巨大”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***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;

医药商业贿赂案例,医药商业贿赂案件-第1张图片-臻迎医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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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,属于“数额特别巨大”,处十年以上***或者***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医生***量刑标准是,受贿数额较大的,判处***,没收财产,并且吊销医生执照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发生在医疗机构药品交易、器械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,如收取药品回扣、赞助费、新药推荐费等,数额较大的,也将对商业贿赂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。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属于违法行为。如果医疗中出现回扣等相关行为,可以直接找相关医院医务处举报

挂号费低而处方单贵,“以药养医”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吗?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吗?

这是医改前的情况,“低挂号费大处方单”,医生多开药、开贵药,拿回扣赚钱,这属于不正当竞争,可构成商业贿赂。

医药商业贿赂案例,医药商业贿赂案件-第2张图片-臻迎医药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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随着近几年医改的深入,特别是去年10月份开始,全国所有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,另外还降低了检查费用,腾出来的空间提高了以技术劳务为主的诊疗价格,也就是挂号费贵了。以前挂号可能5块18块,现在要20、50甚至100。

所以,现在的情况是,挂号费贵处方单便宜,医生不能指望药品赚钱了,要靠自己的医术水平,靠自己的服务态度。

北京去年的医改更是取消了挂号费、诊疗费,改为医事服务费,并调整了医保报销范围和比例。简单的说,就是看小病到小医院便宜,看大病到大医院便宜,实现了患者的分流。

医药商业贿赂案例,医药商业贿赂案件-第3张图片-臻迎医药网
(图片来源网络,侵删)

现在“以药养医”的时代已经过去了,而新医改后,老百姓看病到底怎么看更划算,大家可以留言讨论一下!

医药代表备案能否“根治”医药购销中医生受贿的顽疾?

不会!国家药品集中***购会根治。目前国家药品集中***购已进行到第4批,入围品种平均降价50%以上,理论上说,压缩了50%以上医药购销过程当中行贿受贿的空间,实际上绝对超过60%。当然要100%根除并不可能,你去菜市场买菜,买多了老板还送你两根葱呢。

医院接收供药商捐赠的药是否违法?

这个问题问得很好,因为在日常生活中,我们经常看到、听到,一些药商给医院捐赠的现象或消息,那么,这些捐赠一定就是好事吗?是否含有非法行为呢?分述如下。

根据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规定,无论是药品捐赠还是其他形式的捐赠,凡是捐赠,都应当是自愿的和无偿的,国家禁止一切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行为,更不得以捐赠为名,从事营利活动

以上说明,对于捐赠药品给医院的行为,作为捐赠方的药商来说,一定要是出于自愿和无偿的,更不能以捐赠药品的名义,明里,暗里从事药品经营活动。

而对于接受捐赠药品的医院来说,决不能强行摊派,或者***借任何名义,对药商进行摊派。

如果出现以上任何情形,行为人就有可能涉嫌非法。

《公益事业捐赠法》还规定,尽管公益事业捐赠行为符合法律规定,但捐赠财产的使用,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,并且要符合公益目的,更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。

也就是说,即使医院接受药商的药品捐赠行为,医药双方都是合法的,但是医院对于捐赠药品的使用,应当尊重药商的意愿,并且药商的意愿,而且只有符合公益目的才有意义,否则,不能按照药商意愿进行使用。

此外,即使药商的意愿不符合公益目的,医院也不能另行处置,将捐赠的药品挪作其他用途,更不能出售给患者。

现实中,确有少数这样的情形,就是医院和药商双方,巧立名目,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。

举例来说,***设在一次全国性的抗震救灾公益活动中,医院号召药商积极捐赠药品,随医院医疗队一起,用于前线的抗震救灾。但是医院与药商暗自达成协议,将给予捐赠方一定的药品带量支持。

正常情况下医院不接受药品捐赠,如果特殊情况下如:这次冠状,可以接受,但必须无偿使用在病人身上或医护人员的防护,不能进行任何收费,不能以此为目标达到进医院目的。更要做好帐和检查、审计工作

不违法,但这里往往有几个实际问题。药品企业捐赠总有他的目的,至于是什么,大家心照不宣。另外,药企所捐赠的药品往往是一些不常用的药品,使用范围不是很广(如前列康),再加上免费给患者,审批手续较为复杂。要医生处方,还要村居社区盖章,院领导审批,往返需要时间。何况这些药品基本上都纳入医保目录,患者不愿反复折腾。捐赠药品往往离有效期比较近,短时间用不出去,超过效期砸在医院就成为烫手山芋,用又不能再用,销毁嘛捐赠的药品要销毁手续很复杂,弄不好医院领导就容易被指不履职尽责而被问责,所以医院一般都不愿接受这种捐赠。再加上药监和卫生部门的检查,药品渠道不是来源于省统一***购平台,搞不好还要被处罚,所以很多接受过一次的医院都不会接受第二次。

正常情况下,医院当然可以接受药品供应商的捐赠,肯定是不违法的。但是商人都是逐利的,药品供应都是需要竞标的,如果捐赠影响公平竞争,或者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就需要谨慎了。目前,医药代表行贿的时有发生,而且行贿对象向基层发展乡镇卫生院的院长中招很多。

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被查处,需要退回,医生已辞职一年,怎么办?

近年来,随着我国反***斗争的不断深入,各行各业都在全面开展“反腐倡廉”“打虎拍蝇”“正风肃纪”等一系列活动,有力促进了各行各业风气建设,促进了行业的依法、规范、有序建设和长远发展,深受全体民众的广泛赞誉。

医疗机构由于其特殊的地位作用,一直以来都是***的高发领域,深受普通百姓的广泛诟病,也受到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高度关注。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,2017年至今,医疗界***的医院院长、卫生官员有600多名,其中既有三甲医院院长,又有乡镇卫生院院长;既有医院科室主任,又有一般的医护人员;既有卫生系统的乡科级干部,又不乏省级卫计委***……这其中既有药价虚高、过度医疗、收受红包等问题,又有官员***、***、权钱交易等问题,一起起***案件触目惊心,公布的数字令人咋舌

而其中最“常见”的***现象就是“医药”***问题,即[_a***_]企业、药品经营企业、药品中间商等,派出各类代表奔赴大大小小各级医疗机构,以各种各样的方式“推销”药品。期间,这些“医药代表”都是“八仙过海各显神通”,不达目的不罢休的,其“攻坚”的对象都是医疗机构的院长、书记、副院长等各级领导,还有药房主任、药剂师,同时更主要的就是各临床科室的主任、副主任等这些“用药大户”。而其最主要的“攻坚”方式就是药品回扣,自然是用的药越多、回扣越多,最后这些医药代表和各级领导、主任们都是“盆满钵满、皆大欢喜”。

但“羊毛出在羊身上”,最后“买单”的、“受害”的又会是谁呢?不就只能是咱们普通百姓、普通患者吗?这些受害者身体已经受到病魔的摧残,心理已经受到疾病的折磨,家庭已经受到极大的牵连,没想到在治病过程中还要受到这些“硕鼠”的压榨。有些患者为了治病已经是倾其所有,举债就医,甚至倾家荡产只为把病治好,结果很大一部分都进了“恶魔”的腰包,着实让人气愤,更令人深恶痛绝。

随着医疗机构反***斗争、行业作风整治的不断深入,这些***问题也正在逐步得到大力纠治,一大批***案件得到严肃查处,的确大快人心!这其中有部分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,由于其医疗技术较好、涉及金额较小,且为主动承认并上交“脏款”,在处理过程中便***取“宽大”处理政策,继续让其在本职岗位“戴罪立功”,不过多追究其责任。有些人虽然已经辞职离开原单位,但无论辞职多久,都应坚决按照“终生责任”的原则,既要退回所有“非法所得”,也要视其认错态度、涉案金额、影响范围等情况,综合判定是否再追究其相应责任。

天网恢恢疏而不漏;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只要是违反法律、损害人民利益的行为,都应受到严惩,无人可以例外!

很多人觉得医生就应该很穷,无偿救死扶伤,真这样结果怎么样知道吗?没人做医生就算做了也愁生计,管你病人生死。任何行业都有它的规则,没有这规则在的话,你觉得病人能用到好的药先进的医疗?人家厂家都去搞房地产了。

医药代表给医生回扣属行贿或变相行贿,达到一定数额构成犯罪。在前一段时期,此现象成为行规,虽明令禁止,但时有违令者,败坏医疗行业的医风医德。对已退休或退职的医务人员,如有证据证明其收受药品回扣,视数额大构成***,数额小不构成犯罪,但其行为仍为违法所得,应责令退回违法所得,上交原医院纪委或监察部门。堵塞医疗漏洞应从药企,销售,医院,医生三个方面共同努力。还医药代表本身介绍推广新药本色,与经济效益脱钩。

到此,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医药商业贿赂案例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,希望介绍关于医药商业贿赂案例的5点解答对大家有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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